建筑施工企業異地經營預繳企業所得稅后,剩下的稅如何繳納?很多建筑施工企業都不只是在一個地方有業務,因此就涉及到了跨地區經營,那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如何預交企業所得稅? 現目前我國是“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企業所得稅統一在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會影響地方政府經濟利益,并且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的積極性。因此要求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并采取一定的財政調庫措施。 建筑施工企業跨地區經營繳納企業所得稅區分以下四種情況: 一、總部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項目,統一按照經營收入的0.2%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直接組織施工項目,實行總公司提供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企業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應當根據總機構提供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所確定的金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二級以下分支機構或項目部不用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包括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四、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或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 總結: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補充一個題外話,之前有不少讀者問我:建筑企業異地多預繳的增值稅能否申請退回? 建筑施工企業在異地按3%預繳增值稅,如果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額,后面施工地又沒有新的項目,多預繳的稅款可以申請全額退稅嗎? 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域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因此現目前還無法實現施工地退還預交的增值稅,具體可以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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