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預繳稅款如何計算申報?關于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款的方法和納稅申報,很多小伙伴都不知道怎么計算和操作?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款的計算方法、納稅申報匯總如下。
匯總納稅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適用范圍: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簡稱匯總納稅企業)。 注意:不管會計上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都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沒有企業跨地區經營了,但是不適用所得稅匯總納稅的? 有!比如中國郵政、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石油化工、中國建銀投資等,這些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鐵路運輸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也不適用本辦法。 總分支機構分攤稅款 總分支機構所得稅稅款的基本管理方法是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1、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法上對這個二級分支機構是怎么定義的?不是說企業在某個地方開辦了一個辦公室就算二級分支機構了,要同時符合這些條件: (1)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 (2)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2、以下5種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舉例:2020年北京的A公司為了業務發展,在上海新設立了一個二級分支機構,2020年上海的這個分支機構是不需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例外情況:B企業在2018年設立了C、D兩個二級分支機構,2020年B企業將C、D合并為一個新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還是需要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和各個分支機構記得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信息備案和提供相關資料。 分攤預繳計算方法 1、分攤原則: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2、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計算 總分支機構按照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計算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 (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 (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后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分支機構注銷等特殊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案例: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總部設在深圳市,在上海、廣州、北京分設三家分公司。2019年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萬元,請計算三家分支機構各自分攤的企業所得稅額。(總部、分支機構各地均適用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因素。2019年三家分公司相關數據如下) 表1 (1)計算分攤比例: 上海分支機構分攤的比例=(10000/23000)*0.35+(350/930)*0.35+(5000/10000)*0.30=43.39% 廣州分支機構分攤的比例=(8000/23000)*0.35+(280/930)*0.35+(3000/10000)*0.30=31.71% 北京分支機構分攤的比例=(5000/23000)*0.35+(300/930)*0.35+(2000/10000)*0.30=24.9% 表2
(2)計算分攤稅額 甲公司2019年匯總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12000×25%=3000(萬元) 總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3000×50%=1500(萬元) 同時,三個分支機構共需要分攤的所得稅額=3000×50%=1500(萬元) 按照表2中計算的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比例: 上海分支機構需分攤的應納所得稅額=1500×43.39%=650.84(萬元) 廣州分支機構需分攤的應納所得稅額=1500×31.71%=475.67(萬元) 北京分支機構需分攤的應納所得稅額=1500×24.9%=373.50(萬元) 預繳申報報送 總機構報送: 除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外,還需填報《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年報適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年報和預繳申報表均適用)。 分支機構報送: 填報主表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和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有的省份不再要求分支機構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比如浙江省,具體要不要報送分配表以當地省份主管稅務機關的政策為準。 匯算清繳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相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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