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務一般跨區域遍布各地,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施工項目的,項目部是否需要在施工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預繳,已預繳的稅款如何申報? 建筑企業異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政策、計算、舉例如下。 一、建筑安裝企業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何執行? 1、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2、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3、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4、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 二、發生外出經營預繳稅款的跨區域匯總納稅建筑企業總機構申報時應如何填報項目部已預繳的稅款? 1、預繳申報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及填報說明,申報表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經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0.2%稅率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填入此行。
2、匯繳申報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及填報說明: 。1)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第6行“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已預分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按照規定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向其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所在地按照項目收入的0.2%預分的所得稅額。 第7.8.9.10行分別填報累計已分攤的所得稅額。
。2)申報表主表第32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
2015年8月的解讀——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各地所得稅征管新措施 <中國稅務報 鐘華志>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包括跨地區(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跨地(即省內跨地市、縣區)等。 一、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經營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同時,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就地預繳是建筑企業外出(跨地區)經營需要關注的問題,預繳要把握以下四點: 一是建筑企業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由項目部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預繳?倷C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匯總清算”原則,就其余額繳納。繳納方式是: 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按照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比率預征企業所得稅,這一部分稅款將會減少總機構所在地實際的預繳稅款。 二是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二級分支機構的,二級機構應匯總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所發生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由二級分支機構向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預繳。建筑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以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等,不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預繳時,先由總機構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稅額,再確定二級分支機構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方法是: 1、按照規定的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稅額,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就其應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2、按照規定計算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分攤依據是:由總機構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除撤銷二級分支機構、重組情形外,分攤比例當年不作調整。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并不是所有的二級機構都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對符合以下六種情形的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既: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 3、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 6、總機構虧損或當期沒有實現應所得稅額。 三是建筑企業跨地區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先扣除已由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再按規定計算由二級分支機構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就其余額繳納。 實際上,跨地區匯總清算企業有直接管理所在地項目部,又有直接管理跨地區項目部,還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是多種情況并存的預繳情況的匯總。 例如:資中建筑總公司2014年實現計稅所得額300萬元,公司總機構設在四川資中,公司在廣州設立的項目部收入1000萬元,在上海、深圳設有兩個二級分支機構。其中,上海分支機構上年度收入、工資、資產三項分別是1000萬元、60萬元、400萬元;深圳分支機構上年度收入、工資、資產三項分別是500萬元、80萬元、20萬元。那么: 廣州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1000×0.2%=2萬元, 上海分支機構應分攤比例=0.35×1000/(1000+500)+0.35×60/(60+80)+0.3×400/(400+20)=66.9%; 應預繳企業所得稅=(300×25%-2)×50%×66.9%=24.4185(萬元); 深圳分支機構應分攤比例=0.35×500/(1000+500)+0.35×80/(60+80)+0.3×20/(400+20)=33.1%, 應預繳企業所得稅=(300×25%-2)×50%×33.1%=12.0815(萬元)。 總機構應繳企業所得稅=300×25%-2-24.4184-12.0815=36.5 提示:當總機構直接管理跨地區項目部時,跨地區項目部實現的所得稅額絕大部分部分稅源分額向總機構所在地轉移;當總機構所在地有直接管理項目部,又有直接管理跨地區項目部,還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總機構實現的所得稅額大于或小于二級分支機構實現的所得稅額時,總機構應繳納的所得稅額與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的所得稅額,稅源分額發生相向轉移。 四是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在辦理匯算清繳(包括預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倷C構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再進行匯算清繳?倷C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假如,資中建筑總公司2014年度匯算清繳在總機構進行,當年度虧損100萬元,在年度內總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20萬元,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8萬元,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稅款2萬元,應當退稅30萬元,這30萬元就只能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辦理抵扣手續。 二、建筑企業外出經營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附予納稅人臨時外出經營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所謂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就是固定工商業戶到外地經營,憑稅務機關的外銷證明回所在地納稅的一種稽征管理制度。固定工商業戶到外地經營需持外銷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接受稅務撿查監督,并按規定回所在地稅務機關計算繳納稅款;沒有外銷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就地征稅并對其處罰。 1、建筑企業實行外出經營申辦證明管理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的項目部、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稅收管理證明的,由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稅收管理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辦理外出經營管理證明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有效期限一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二是如實提供證明資料。 、偃鐚嵦顚憽锻獬鼋洜I活動情況說明》,需加蓋公章; 、谌鐚嵦峁┒悇盏怯涀C(副本)原件及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并寫明“與原件一致,原件存放何處”字樣; 、廴鐚嵦峁┙ㄖ惭b工程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需加蓋騎縫公章并寫明“與原件一致,原件存放何處”字樣;合同需繳納印花稅,如已申報印花稅的需附印花稅票復印件。 2、建筑企業實行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管理 建筑企業外出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第36號令《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報驗登記: 一是應當按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注明的經營地,在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并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等證件、以及建筑企業外出經營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等證明、資料。 二是在經營地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查驗,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三是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四是外出經營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辦理稅務登記證后,可以不再適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管理。 三、建筑企業省內到外縣(區、市)提供建筑勞務,各地稅收征管有新措施 對于建筑企業外出經營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是否實施預繳、預繳的比例及方式如何確定,以及如何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等征收管理辦法,要遵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的規定。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2014年第5號公告對省內建筑企業到外縣(區、市)提供建筑勞務,有關所得稅事項的規定就具普遍性和特殊性。 一是對設立二級分支機構從事經營的仍然實行總機構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各二級分支機構間進行分攤,由各二級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預繳。 二是對未設立分支機構而以項目部形式經營(或雖未設立項目部但實質上構成提供建筑勞務項目)的,實行“首次報驗登記,企業自營業務承諾”征管制度。要求項目所在地向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且要在首次報驗登記時同時提供《企業自營業務承諾書》,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對該項目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經營性質的個人所得稅。 項目部雖然能夠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但不能在首次報驗登記時提供《企業自營業務承諾書》的,則視為企業非自營業務。建筑企業應就該項目全部收入并入其收入總額在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項目實際經營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在項目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項目實際經營者,采取查帳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確認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為查賬征收的,以實際經營者實際分得的所得為依據;建筑企業為定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以該項目收入總額扣除建筑企業從該項目取得的收益(管理費等)及實際負擔的企業所得稅額后的余額為依據。 三是省內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限期其補辦《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逾期仍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由項目部作為獨立納稅人在項目所在地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經營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在項目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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