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收到的發票能報銷嗎?跨年收到的發票能做賬嗎?跨年取得發票入賬,在稅收方面主要影響企業所得稅。由于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在納稅年度內發票跨月入賬,并不影響當年度所得稅的計算。對跨越年度取得發票入賬,雖然不過是時間性差異,但影響不同納稅年度的配比和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有關稅法的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跨年取得發票的財務處理與納稅分析 目前,對于跨年度取得發票的情況,企業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其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如下:
1.作為預提費用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稅前扣除費用,對于預提利息、水電費等預提費用,屬于當年度費用的,可以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企業需注意提供預提的費用屬于當年度費用的相應業務證明單據。預提費用當年做納稅調整的,下一年度實際支付時可在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一般收到發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這種做法。
2.先計入成本費用,收到發票后再補做原始憑證 先計入當年的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原則,但不能取得發票的話,這部分費用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對納稅年度以后才取得發票的,繳納所得稅分以下情況處理: (1)在匯算清繳期間取得發票的,不需要做納稅調整,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在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發票的,仍可以作為所屬年度的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多繳納的所得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
3.實際收到發票時再入賬 對于這種情況,目前稅法沒有統一的規定。費用入賬年份與發票開具年份不一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嚴格按稅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差錯 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入賬應該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客觀性等原則,原則上講,發票日期與入賬時間應一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出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當天必須結賬,這筆費用無法在當年度入賬;有員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無法趕回公司,其12月份發生的差旅費就無法在當年報銷入賬。以上是由于客觀原因的特殊情況,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開出的發票,1月份入賬。這種情況不屬于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入賬。
考慮到上述情況由于公司的報銷制度及報銷時間滯后等客觀原因引起的,發票日期與入賬日期相差很小,不屬于會計差錯,也不是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的安排,實際操作中,金額不大,或者不涉及扣除限額的,企業所得稅一般不做納稅調整,不存在稅務風險。
(2)會計差錯 另外一種情況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發票不能及時入賬,比如對方8月份就把發票開了,當時沒有及時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發票已經結賬了;蛘邌T工拿很久以前的發票出來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上的漏洞導致漏記支出,在會計核算應作為會計差錯處理,所得稅處理同上述"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后再補做原始憑證"的情況一樣。 4.購進貨物跨年取得發票的處理 到期末貨物已經入庫但發票賬單未到,會計制度規定期末暫估入賬。下一年度在取得發票時,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轉入損益,可能還是存貨或則在產品、產成品等,這種情況不影響損益,不存在納稅調整的情況。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經結轉到損益,也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這時候原材料在賬上可能出現負數,實際收到發票時正常入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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