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建設工程合同中,誰是發包人,誰是承包人,誰是轉包人,誰是分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分包人怎么區分?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分包人區分、舉例如下。 一、通過以下真題提問 62.甲大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乙為甲承建新教學樓。經甲同意,乙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丙公司。后整個教學樓工程驗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答案:ABD A.乙、丙之間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銷與乙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為被告訴請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為被告訴請支付工程款,但法院應當追加乙為第三人。 我的問題: 甲大學是發包人嗎?乙公司是承包人嗎? 乙公司經甲大學同意后,將主題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丙公司(分包違法我知道),那么此時乙公司是作為分包人嗎?丙公司作為分包單位嗎? 關于答案C,解釋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此條中的“承包人”按照題意應該是指丙公司,此時的丙公司到底是分包單位還是承包人? 在本題的總體關系中,甲是發包人,乙是承包人同時又是轉包人,丙是分包人。 但在各自相互關系中,甲是乙的發包人,乙是甲的承包人;乙是丙的發包人,丙是乙的承包人。答案C的解釋正是在這種相對關系的前提下來理解適用的。 二、參考資料: 1、發包人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發包人就是建設工程合同中具有支付價款義務的一方合同相對人。 2、轉包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規章《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對工程轉包的定義為: 建筑施工單位以營利為目的,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不對工程承擔任何技術、質量、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 司法實踐和學者認為:轉包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將全部工程轉包;二是將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三是總承包人違反分包合同約定,將工程的主要部分或者群體工程中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施工的;四是分包單位違反分包規定,將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施工的。 3、違法分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發包給其他單位的;(四)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但一般來說,分包人是指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一般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接工程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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