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行業分包人、發包人、承包人三者的關系總是有人搞不清楚,分包人 發包人 承包人三者的關系是什么?分包人 發包人 承包人三者有什么區別?分包人 發包人 承包人的定義、區別、聯系如下。 一、分包人、發包人、承包人三者的聯系: 發包人將勞務交給承包人,承包人因一個人不能完成,又叫來人從總包的勞務中分一些出來,分給別人做,別人就是分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二、分包人、發包人、承包人三者的區別 1、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一般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接工程的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 定義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條 總包與分包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發包人檢查權 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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