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總公司和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如何申報?總公司和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是就地預交嗎?總公司和分公司企業所得稅預交是怎么計算的?不是跨地區經營的分公司,要執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一、總公司和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是就地預交嗎? 1、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按照稅收法規,跨地區經營(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熬偷仡A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不是跨地區經營,不執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不在分支機構(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在地繳納。 3、稅款預繳,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二、總公司和分公司企業所得稅預交是怎么計算的? 計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總公司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所有分公司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3、某分公司分攤稅款=所有分公司分攤稅款總額×該分公司分攤比例 總公司應按照上年度分公司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公司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公司,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公司;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三、哪些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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