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如何賬務處理?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如何納稅申報?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會計分錄、申報、舉例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一、首先,我們對財稅〔2018〕54號文件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即我們所稱的動產。 2、“54號文”中所指的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以物抵債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并未給出明確答復。 3、“54號文”中“新購進”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如果是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也可以享受該政策。 4、“54號文”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里的用詞是“允許”,不是“應當”。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是否享受優惠政策。 二、了解完政策后,我們接下來學習一下該政策相關的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 現實中,有不少的財務人員看到這個政策后,盲目的認為:以后500萬以下的購進設備都可以不計入固定資產了,這樣的理解就是大錯特錯了。 如果說之前稅務政策規定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業為了保持稅會差異最小化,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把單位固定資產核算標準定到5000以上,這個可以理解,因為畢竟5000元的金額的也不是很大,不會影響核算質量。但現在這個標準是500萬了,就不在適用這個方法了。 對于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是: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等需要按照現行的會計制度、準則處理,需要通過固定資產科目處理,正常計提折舊。如果企業適用“54號文”規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將一定產生“稅會差異”,按照申報表通過填報的方式來調整。即:會計上按會計規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定處理,不能混淆。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學習一下實務中的賬務處理以及納稅申報: 某企業2018年01月購入一臺100萬元的設備(為了方便計算,本案例不考慮各種稅費的因素),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假設2019年計提折舊20萬),殘值為0。該設備在稅法上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01 2018年購進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02 2018年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20 貸:累計折舊 20 03 納稅調整:2018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萬元,但在稅法上2018年可以稅前一次性扣除100萬元,這就導致了企業在以后2019-2022年度相對多繳稅,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金額為:(100-20)*25%=20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04 以后在2019-2022各年度中的,我們每年都會涉及稅會差異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會隨著折舊的完成而最終結平。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處理: 20*25%=5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5 貸: 所得稅費用 5
提示:實務中可以依據公司要求,決定是否使用遞延所得稅負債。特別是使用小會計準則時并沒有這個科目,可以繼續原來的處理方法,只在匯算清繳時申報,日常不做處理。 05 2018年底進行匯算清繳時,需要填寫所得稅年報附表中的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06 2019-2022每年年底進行匯算清繳時,同樣需要填寫所得稅年報附表中的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以2019年為例,其他年份以此類推): ---------------------------------------------------------------------------- 政策內容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價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一次在稅前扣除。 三、政策解讀 1、政策的適用范圍 所有行業的企業。 新購進的房屋、建筑物不適用一次扣除政策。 2、“購進”怎么理解 購進設備、器具,包括以貨幣形式從外部購入和自行建造。 包括企業在這期間以貨幣形式購入的舊的設備、器具。 3、購進時點的確定 以貨幣形式購入的機器、設備,除分期付款和賒銷方式外,購進的時點為發票開具的時點;分期付款和賒銷方式購入的,固定資產(指設備、器具,下同)到貨時間為購進時間;自行建造的,竣工結算的時間為購進時間。 購進的時點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的,才可以選擇適用該政策。 4、單位價值的確定 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5、稅前扣除的時點 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稅前扣除。 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所屬申報期預繳時可以一次稅前扣除。 如2018年11月購入的固定資產,在2018年12月投入使用,則在2019年度一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一次在稅前扣除。 6、企業選擇權 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在500萬以下的固定資產,是否一次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由企業自行選擇。對單個固定資產的選擇不影響對其他固定資產的選擇。如果您公司在2018年5月新購進的單位價值300萬元的固定資產,在2018年沒有選擇一次在稅前扣除,2019年以后年度,對該項固定資產不可以再選擇一次扣除;但是如果2019年3月又新購進200萬元的固定資產,可以在投入使用次月申報期內一次稅前扣除。 7、會計處理 企業在稅法規定期間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不論是否選擇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扣除,會計上都應當按固定資產的會計準則處理。即會計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并按預計受益年限計提折舊。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年度,按稅會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在以后年度根據折舊費用的稅會差異,轉回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 確認時作分錄,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費用 轉回各年作分錄,借:遞延所得稅費用 貸:所得稅費用 8、備查資料 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一次稅前扣除的,不需要專門到稅務機關備案,但要留存以下資料備查:確認購進時點的相關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
5月7日,稅總發布財稅【2018】54號文,規定了“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在這之前我們都知道,還有一份文件就是財稅【2014】年75號文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這個文件是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大家對于這個文件應該已經很熟悉了,也知道低于5千元的固定資產在賬務上應該如何操作,但是從今年1月1日起一次稅前抵扣的力度加大了,很多關心稅收政策的朋友就將文件鏈接發給我,問我該如何理解這個政策。 從5千元之間到500萬元,確實有點讓會計們有點緊張手抖,不知道該怎么做了。那這一講我就給大家分析一下,這個政策該如何理解。 先來看看先來看看這個政策的作用:新政策將一次性購入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和器具,允許一次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并且不受行業限制。如果企業2018年的利潤比較高,那就可以利用這個政策,將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進行一次稅前扣除。從而減輕企業2018年度的納稅負擔。 四、那這個文件,該如何理解呢,我們舉個簡單的案例來說明,便于大家理解,不考慮稅費,也采用了一個整數舉例。
比如公司2018年1月1日購入500萬的設備(不含稅),款項暫時未付,按10年進行折舊,無預計凈殘值: (1)2018年度:根據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抵扣500萬元,會計折舊是45.83萬元。那2018年度會計就需要將差額所影響的稅額,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會計分錄是: 1. 首先是購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500萬 貸:應付賬款-某公司 500萬 2. 2018年2月-12月(共11個月) 計提折舊(為便于理解直接列合計數):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45.83萬 貸:累計折舊 45.83萬 3. 差異=(45.83-500)*25%=-113.54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13.54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13.54 (2)2019年度:由于2018年度500萬元已經一次稅前扣除,那2019年會計上所進行的計提折舊就需要納稅調整增加,會計處理是: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2.50萬 貸:所得稅費用12.50萬 (3)2020-2028年度依次類推。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四個點: 第一,注意取得設備或器具的時間,一定要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 第二,這個政策不是優惠政策,不減稅、不免稅,允許企業一次性扣除,當年進行的納稅調減,而接下來的幾年,都是納稅調增了。所以,如果企業預計未來會發生更多的利潤,就不建議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第三,有朋友問我是不是強制的必須一次扣除,在這里我強調一下并不是強制的,你可以選擇按照會計折舊金額進行稅前扣除,也可以選擇一次扣除; 第四,是文件上的規定: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也就是說房租、建筑物不屬于500萬元一次稅前扣除范圍之內的。
------------------------------------------- 五、疊加享受加速折舊和加計扣除政策 明確加速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原則為會計、稅收折舊孰小。該計算方法較為復雜,不易準確掌握。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將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97號公告解讀中曾舉例說明計算方法: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結合上述例子,按40號公告口徑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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