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行業不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也大不相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比較多,但是好多小企業可能沒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整理起來真的費時費力,供參考,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歸納(2022版)如下。 (一)抗擊疫情地方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607 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現行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落實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各地抗擊疫情地方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20〕734號) (二)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08011608 疫情期間鼓勵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詳見各地抗擊疫情鼓勵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扶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房屋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20〕734號) (三)地震造成納稅困難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11605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第六條 (四)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11608 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一條、第六條 (五)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11708 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三)項 以上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六)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11709 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第一條、八條、九條、十條 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七)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12701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八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一條 (八)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土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12702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土地,暫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一、三條 (九)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機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12703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的機構,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為社區居民提供家政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第二條、三條 (十)農貿市場(集貿市場)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19902 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五條 (十一)落實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19903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七條 對應稅單位將職工住宅辦理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可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的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改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免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659號) (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1990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產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十三)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 減免性質代碼:10019909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所稱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享受本規定的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 (十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土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21901 自2001年1月1日起,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第二條第(三)款 (十五)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21910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十六)轉制科研機構的科研開發自用土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22002 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 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享受上述的優惠政策。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到期后,再延長2年期限。 對上述轉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期限,不論是從轉制之日起計算,還是從轉制注冊之日起計算,均據實計算到期滿為止。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 (十七)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土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33301 2006年7月1日起,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產、土地照章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五條 (十八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征 減免性質代碼:10049901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以上規定的優惠政策。 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十八2)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十九)大秦公司市場化運作前其自用土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52401 在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前,暫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原大同分局的存續單位(企業)向大秦公司出租的房產、土地照章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秦鐵路改制上市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2號)第四條 (二十)廣深公司承租廣鐵集團鐵路運輸用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52402 對廣鐵集團租賃給廣深公司的鐵路運輸土地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予以免征。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資產收購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號)第四條 (二十一)企業搬遷原場地不使用的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52403 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條 (二十二)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關停企業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52404 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中央企業名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發布,其他企業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去產能、調結構主管部門認定發布。認定部門應當及時將認定發布的企業名單(含停產停業、關閉時間)抄送同級財政和稅務部門。 各級認定部門應當每年核查名單內企業情況,將恢復生產經營、終止關閉注銷程序的企業名單及時通知財政和稅務部門。 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等留存備查。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第一條 (二十三)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61001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三條 (二十四)天然林二期工程專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61002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劃分不清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0號)第一條 (二十五)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業閑置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61003 對由于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產經營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劃分不清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0號)第二條 (二十六)居民供熱使用土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64004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梢詤^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十七)電力行業部分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64201 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對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013號 (89)國稅地字第13號文第二條規定中的“生產”用地,是指進行工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水庫庫區用地,屬于“其他用地”的范圍,免征土地使用稅。 關于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煤場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征稅;廠區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熱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13號文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對<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的復函》(國稅地字〔1989〕44號) 在我國〔89〕國稅地字013號《關于電力行業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的文件中,規定對火電廠廠區圍墻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線用地,以及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變電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這里的“電力行業”,主要是指電力系統所屬專業生產電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其他各類企業自辦自備的電廠。 對上述電力行業企業的特殊占地在征收土地使用稅時給予適應的免稅照顧,主要是考慮到這一行業的企業專業生產電產品,主要為了供應社會用電,且輸電距離遠,線路長,變電站占地面積大,在電價尚未完全到位的情況下,如對其全額征稅困難較大,影響電力企業的發展。而企業內部自辦的電廠,其生產的電主要用于滿足本企業內部的電力供應,不是為社會用電服務,且供電距離較近,這與專業電力行業有很大不同。因此,不能按前述有關文件規定享受免稅照顧。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內部電廠應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441號) (二十八)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部分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64202 對生產核系列產品的廠礦,為照顧其特殊情況,除生活區、辦公區用地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外,其他用地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對除生產核系列產品廠礦以外的其他企業,如儀表企業、機械修造企業、建筑安裝企業等,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若干規定》(89)國稅地字第007號 (二十九)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64203 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7〕124號)第二條 (三十)核電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64204 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7〕124號)第一條 本文章更多內容:1-2-3 >>下一頁
以上是【會計家園小編整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訪公司注冊欄目>>
會計家園一站式創業服務平臺,提供全面、專業、高效的企業服務。包括:代理記賬、注冊地址出租、代辦公司注
冊、會計記賬、社保代理、會計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審計報告、公司注銷、辦理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籌劃服務等。
咨詢“會計家園”客服,即可辦理相關業務,客服電話 13522780767(劉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