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行業不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也大不相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比較多,但是好多小企業可能沒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整理起來真的費時費力,供參考,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歸納(2022版)如下。 (三十一)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83902 對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對港澳國際(集團)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應繳納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第二條第(三)款、第三條第(二)款 (三十二)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83903 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第二條第(二)款 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88號)第二條 (三十三)4家金融資產公司處置房地產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83903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處置剩余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產比照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4家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資本金項下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時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或出讓上市公司股權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9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如經國務院批準改制后,繼承其權利、義務的主體及其分支機構處置剩余政策性剝離不良資產比照執行前款所列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6號)第一條 對各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資產公司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三十四)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092303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第三條 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三十五)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土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01401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二條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七、十八條 (三十六)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02901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現將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產和土地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1、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向社會開放,用于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 (2)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 (3)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3、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所稱體育場館,是指用于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及身體鍛煉的專業性場所。 所稱大型體育場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向公眾開放、達到《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 31-2003)有關規模規定的體育場(觀眾座位數20000座及以上),體育館(觀眾座位數3000座及以上),游泳館、跳水館(觀眾座位數1500座及以上)等體育建筑。 5、所稱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臺、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介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場館運營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6、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 體育場館輔助用房及配套設施用于非體育活動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7、高爾夫球、馬術、汽車、卡丁車、摩托車的比賽場、訓練場、練習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情況適時增加不得享受優惠體育場館的類型。 8、符合上述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規定,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9、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0號) (三十七)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0401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指上述發動機、民用客機的整機,具體標準如下: (1)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是指:1.單通道干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12000~16000kgf;2.雙通道干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28000~35000kgf。 (2)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渦軸發動機,起飛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渦槳發動機,起飛功率3000kW以上。 (3)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量少于130個的民用客機。 (4)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 納稅人享受本規定的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房產原值、土地用途等資料留存備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8號)第一條 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三十八)從事大型客機研制項目的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0402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指上述發動機、民用客機的整機,具體標準如下: (1)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是指:1.單通道干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12000~16000kgf;2.雙通道干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28000~35000kgf。 (2)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渦軸發動機,起飛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渦槳發動機,起飛功率3000kW以上。 (3)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量少于130個的民用客機。 (4)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 納稅人享受本規定的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房產原值、土地用途等資料留存備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民用航空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8號)第三條 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三十九)航空航天公司專屬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0702 對軍品科研生產專用的廠房、車間、倉庫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供煤、供油、專用公路、專用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滿足軍工產品性能實驗所需的靶場、試驗場、調試場、危險品銷毀場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對科研生產中軍品、民品共用無法分清的廠房、車間、倉庫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煤、供油、專用公路、專用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按比例減征土地使用稅。具體辦法,在應納土地使用稅額內按軍品銷售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相應減征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為: 減征稅額=應納稅額×軍品銷售額/銷售總額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航空、航天、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27號)第一、二條 (四十)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1301 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鐵路運輸體制改革后,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包括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鐵道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鐵路通信信號總公司、中國土木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以及鐵道部所屬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鐵道部所屬其他企業、單位的房產和土地,繼續按稅法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49號) (四十一)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1303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比照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政策執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二條 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道部(現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范圍包括:鐵路局、鐵路分局(包括客貨站、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車輛、供電、列車、客運段)、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行包快遞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比照鐵道部(現為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政策執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7號) (四十二)港口的碼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1304 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除上述規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123號)第一條 (四十三)民航機場規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1305 1、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信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在機場道路中,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民航機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032號)第一、二條 (四十四)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的房產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1306 對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業;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是指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改及合資鐵路運輸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2號) (四十五)廠區外未加隔離的企業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1308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一條 (四十六)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1310 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指依規定批準建設的,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市域快速軌道系統,不包括旅游景區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 納稅人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第一條 (四十七)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2602 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予以免征。 上述免稅范圍僅限于應由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繳納的稅收。 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包括大連、黃島、鎮海、舟山4個儲備基地。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石油儲備基地建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3號) (四十八)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2606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屬庫,以及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承擔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執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四十九)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3401 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又屬于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第一條 (五十)非營利性醫療,疾病控制,婦幼保健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3402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一條第(五)項、第三條第(二)項 (五十一)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3年內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3403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二條第(一)項 (五十二)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5002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一條 (五十二)勞改勞教單位相關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5003 1、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勞改單位及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的工廠、農場等,凡屬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均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監獄用地,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勞改勞教單位警戒圍墻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9〕119號) (五十三)地下建筑用地暫按50%征收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01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四條 (五十四)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02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關于林場中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閑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三條 (五十五)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06 1.水利設施及其管擴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2.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具體辦法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14號)第一、二條 (五十六)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性質代碼:10129907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參見:《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八條 本文章更多內容: 上一頁<< 1 -2-3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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