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想以土地使用權對另一公司進行投資,該土地成本目前在我公司“開發成本”科目中記錄,以該塊土地進行投資,請問涉及何種稅及會計應如何處理? 公司以土地投資的會計分錄、政策(匯總)如下。 【解答】 問題所述土地使用權目前已核算在“開發成本”中,我們認為無論是否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其實質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特征。在這種情形下,企業將土地用于向外投資,主要涉及的稅種如下: 1、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將土地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上述規定,應確認財產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其他處理。 3、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土地轉讓到所投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被投資企業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由簽訂“產權轉移書據”的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5、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但是,契稅是由被投資人繳納的。 投資時的會計處理: (1)建議將“開發成本”轉為“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 貸:開發成本 (2)向外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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