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關于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簡稱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文件。 為進一步鼓勵企業研發創新,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工業母機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二、第一條所稱集成電路企業是指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具體按以下條件確定: (一)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的生產企業或項目歸屬企業,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二)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三)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如有更新,從其規定。 三、第一條所稱工業母機企業是指生產銷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產品基本標準》產品的企業,具體適用條件和企業清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四、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采用清單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清單;不采取清單管理的,稅務機關可按《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的核查機制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特此公告。 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產品基本標準.doc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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