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簡稱2014年第39號公告,現將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現將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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