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公司非獨立核算必須在當地預繳所得稅嗎?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我公司為一家跨省經營的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按稅務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由上級子公司匯總納稅。我公司下屬單位分布在不同省份,無法出具會計報表,為非獨立核算單位,請問這些下屬單位向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嗎?還需向當地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嗎?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第28號)第九條規定,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第十條 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據此,你單位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條件的,就可不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否則要按規定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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