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口發票填開方法, 出口貨物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何開?出口貨物發票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按人民幣開具,稅率為0%,稅額為***,應在備注欄里備注合同號,建議企業同時在備注欄里備注:外幣幣種、外幣金額、匯率等相關信息。 相關規定: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出口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8 年第 2號)
一、推行范圍 我省范圍內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需要開具出口發票的,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出口發票。
二、出口發票有關欄目開具規則 (二)“稅率”欄目 出口貨物及勞務服務適用退(免)稅或免稅政策的,開具時選擇“免稅開票”選項。出口貨物及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開具時應選擇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三)“金額”欄目 出口發票“金額”欄以人民幣開具。外幣換算成人民幣時使用的匯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應在“金額”欄填寫FOB 出口金額(人民幣)。 (四)“備注”欄目 若出口企業在出口發票“金額”欄填寫的是 FOB 出口金額(人民幣),應在“備注欄”填寫如下出口相關信息:“合同號:xxxxx”;如果“金額”欄填寫的是非 FOB 出口金額,應在“備 注欄”填寫如下出口相關信息:“合同號:xxxxx;FOB 出口金額(人民幣):xxxxx”。除填寫上述內容外,出口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按上述格式自行在“備注欄”添加其他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 2008 年第 50 號)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 1 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 1 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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