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文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中的《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關聯方”,填報跨國企業集團在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每個成員實體與該跨國企業集團在《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中英文表)中填報的其他成員實體發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報的國家(地區)匯總之和。 二、需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對已經填報2016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通過申報更正流程進行補充修改。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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