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稅問世以來,便在不斷的深化改革,各行各業的財稅問題也會隨之出現變動。為了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時,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即征即退三個案例,解析,一文請收好。
【案例1】 A企業符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條件,并在稅務機關完成備案,自2019年1月開始執行。2019年5月,環保部門進行督察時將該企業備案項目調整至《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那么,A企業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答:A企業應自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次月起,也就是自2019年6月起,便不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2】 B企業符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條件,并在稅務機關完成備案,自2019年1月開始執行。2019年3月,B企業因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10萬元,那么,B企業還可以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嗎? 答:對于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3】 C企業某項勞務符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條件,并在稅務機關完成備案,自2019年1月開始執行。2019年2月,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C企業未對適用的勞務進行單獨核算。那么,C企業還可以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嗎? 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企業生產經營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所以對于是否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稅務部門實行動態管理。對于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上述情況下,都將無法繼續享受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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