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很多企業都有自己的分公司,有的分公司在財務上有集團進行管理核算,有的則是獨立核算。那么,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是否要與總公司匯總繳納? 針對該問題目前有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是獨立核算,當然要分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了。 依據是《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中關于匯總納稅的二級分支機構的定義:“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另一種觀點認為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只是會計核算辦法,不影響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的規定。 依據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 詳情解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非獨立核算與統一核算是一個概念。 所以才會依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認為財務獨立核算的企業就不符合財務統一核算,所以不屬于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機構。 但是,統一核算真的等同于非獨立核算,只要獨立核算就不可能是統一核算嗎?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明確“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這里的“統一核算”顯然是統一計算。而獨立核算則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 然后,我們再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主體資格來分析。 在2008年前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中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而2008年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以看到2008年是一個分界點。2008年之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而2008年之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另外,我們再看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配套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政策時,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預【2008】23號)中的表述“原實行獨立核算、就地納稅的跨省市總分機構內資企業,其分支機構繳納的2007年及以前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仍就地繳納…”也算是對前期政策變更后,涉及發生前期事項的銜接安排。 目前,有的地方稅務局仍沿用2008年之前的標準,認為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不需要與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更多的稅務機關認為會計上獨立核算與否,不影響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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