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填寫季報所得稅時,為什么勾選不上小型微利企業?分支機構獨立核算,到底能不能享受小微企業減免政策?分公司獨立核算,能不能享受小微企業減免政策嗎? 最近這個討論火了: A:我們總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合肥,獨立核算,視同獨立納稅人,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條件,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嗎? B:都是獨立納稅人了,還滿足小規模納稅人條件,當然可以享受小微受小微企業減免政策啦? C:他們是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不可以享受。 上面三個小伙伴對分支機構能不能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爭論的不可開交,相信很多朋友也對這部分有很多疑惑,一起往下看。 關于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問: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能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我們國家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交納企業的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優惠政策。 簡而言之,分支機構是不可以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不能按照分公司的資產規模,從業人數等自行劃分為小規模納稅)對于分支機構,應當并入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后的數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以整體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現實中還存在這種情況,有些分支機構由于各種原因被視同獨立納稅人,獨立核算申報,不并入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從而金三系統維護為非匯總的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因此后面的所得稅申報,分支機構不參與總機構分配,而作為獨立納稅人自行季度申報,自行匯算清繳。此時需要按照25%的基礎稅率計算申報企業所得稅。也是不能享受小微業務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 實際上只有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才有可能被視同為獨立納稅人。被金三維護為獨立納稅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只是地方稅源問題的一種“取巧”方式并不能改變實質。 總結:目前無論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都不能單獨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而應該和總機構匯算清繳,匯總后的數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以整體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關于分支機構是否能享受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 問:我們是一家小規模納稅人,分公司獨立核算,自行繳納稅款開具發票,可以享受季度銷售額30萬以內,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 因為增值稅不是法人制,而是屬地管理;所以,當分公司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就可以享受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 1.分公司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繳納稅款,開具發票。 2.分公司符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資格。 相關政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是需要視同銷售的,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市)范圍內的,經。▍^、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我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填寫季報所得稅時,為什么勾選不上小型微利企業?答: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 分公司獨立核算,所得稅也需要總公司匯總繳納嗎?答:如果分支機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且納稅人的章程、管理制度均規定公司財務、人員、業務都是與總機構沒有關系,不需要總機構撥款的,可以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聲明:文章內容僅為政策層面探討,不作為依據,具體執行請以當地稅務機關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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