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如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推動中小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研究制定了《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見附件)。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統計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J門類(金融業)活動的企業。 三、行業分類。采用復合分類方法對金融業企業進行分類。首先,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金融業企業分為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其他金融業四大類。其次,將貨幣金融服務分為貨幣銀行服務和非貨幣銀行服務兩類,將其他金融業分為金融信托與管理服務、控股公司服務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業三類。最后,按經濟性質將貨幣銀行服務類金融企業劃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將非貨幣銀行服務類金融業企業分為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將資本市場服務類金融業企業劃為證券業金融機構;將保險業金融企業劃為保險業金融機構;將其他金融業企業分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四、劃型標準指標。采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中四個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徑的資產總額(信托公司為信托資產)平均值作為劃型指標,該指標以監管部門數據為準。 五、指標標準值。依據指標標準值,將各類金融業企業劃分為大、中、小、微四個規模類型,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及以上的為大型企業。 (一)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資產總額40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50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資產總額1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企業。其中,資產總額2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資產總額1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2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證券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1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1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1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保險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5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4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2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2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信托公司。信托資產1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信托資產4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信托資產2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信托資產2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金融控股公司。資產總額40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企業。其中,資產總額50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資產總額100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200億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組織實施。由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統計局聯合組成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工作組,負責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的實施、后期評估和調整工作,按年組織金融業企業規模認定,并在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增加相應的字段模塊。經過認定的金融業企業在系統中進行規模登記,方便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查詢使用。 七、標準值的評估和調整。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工作組每五年對劃型標準值受經濟發展與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和調整。 八、本規定的中型金融業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金融業企業下限。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 九、融資擔保公司參照本規定中“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標準劃型。 十、本規定由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統計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 行業 | 類別 | 類型 | 資產總額 | 貨幣金融服務 | 貨幣銀行服務 |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 中型 | 5000億元(含)至40000億元 | 小型 | 50億元(含)至5000億元 | 微型 | 50億元以下 | 非貨幣銀行服務 | 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 中型 | 200億元(含)至1000億元 | 小型 | 50億元(含)200億元 | 微型 | 50億元以下 | 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及典當行 | 中型 | 200億元(含)至1000億元 | 小型 | 50億元(含)至200億元 | 微型 | 50億元以下 | 資本市場服務 | 證券業金融機構 | 中型 | 100億元(含)至1000億元 | 小型 | 10億元(含)100億元 | 微型 | 10億元以下 | 保險業 | 保險業金融機構 | 中型 | 400億元(含)至5000億元 | 小型 | 20億元(含)至400億元 | 微型 | 20億元以下 | 其他金融業 | 金融信托與管理服務 | 信托公司 | 中型 | 400億元(含)至1000億元 | 小型 | 20億元(含)至400億元 | 微型 | 20億元以下 | 控股公司服務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 5000億元(含)至40000億元 | 小型 | 50億元(含)至5000億元 | 微型 | 50億元以下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業 | 除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 中型 | 200億元(含)至1000億元 | 小型 | 50億元(含)至200億元 | 微型 | 50億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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