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簡稱財稅〔2009〕27號文件,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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