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財會〔2001〕1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簡稱財會〔2001〕11號文件, 起草了《<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 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1〕1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財 政 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題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發布后,我們收到有關部門、企業等的來信、來電,要求先行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對此,經研究,現就企業實施《企業會計制度》范圍作如下規定: 一、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0〕25號)的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圍內實施。同時,為了盡快提高我國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我們也鼓勵其他企業先行實施《企業會計制度》。 二、國有企業有意先行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先行實施。 三、為了便于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母子公司,應當盡量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如果企業集團母公司已經實施了《企業會計制度》,母公司應當要求其子公司也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子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調整,并按調整后的數字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如果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尚未實施《企業會計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經實施了《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是否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由母公司確定(如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應經批準),但對外提供的合并會計報表,母子公司所采納的會計政策應當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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